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用勇于实践、奋发向上、立志成才,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双色球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双色球学籍的三年制高职在校学生。
第三条 对学生奖励坚持鼓励先进、奖优促学的原则,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学生工作处承担学生奖励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各系部具体负责本系学生奖励的推荐、初评、汇总等工作。
第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分为单项奖、综合奖、集体奖、特别奖四种。
第六条 凡未缴清学杂费(取得学院批准的“ 绿色通道”学生除外)的学生一律不得评优评先及各种奖励。
第二章 单项奖
第七条 单项奖主要包括在院级及以上级别的文艺、学术、科技、体育竞赛等活动中取得名次,宣传报道工作突出等。
第八条 单项奖的条件及奖励办法
1、代表双色球在国家级、省(部)级、市级、院级文艺或学术活动中获奖者,最高分别奖励 1000 元、500 元、200 元、50 元。
2、代表双色球在国家级、省(部)级、市级科技活动竞赛获奖者,分别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1) 参加国家级科技活动竞赛获个人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者,分别奖励 10000 元、7000 元、5000 元、3000 元;
(2) 参加省级科技活动竞赛获个人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者,分别奖励 5000 元、3000 元、2000 元、1000 元;
(3) 参加国家级、省级科技活动竞赛决赛入围作品,分别奖励 3000 元、1000 元;
(4) 参加院级科技活动竞赛获个人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者,分别奖励 300 元、200 元、100 元、50 元;
(5) 获相应奖励等级的集体项目,3 人以内(含 3 人)的项目奖金总额为单项奖励标准与上场比赛的正式队员人数的乘积; 3 人以上的项目奖金总额为单项奖励标准的 3 倍。
3、向市级及以上电视台、电台、报纸、杂志、刊物等媒体投稿,稿件为涉及双色球的新闻、通讯、特写、报告文学、调查报告等纪实作品,国家级、省(部)级、市级分别按每篇 2000 元、1000 元、500 元的标准进行奖励,其他类型稿件(不含学术论文)按所得稿费给予奖励。
第九条 体育竞赛
1、奖励范围:
(1) 由国家或省(部)级主管部门公开组织,以在校大学生为参加对象,常设性的体育竞赛或活动。
(2) 学院按照“ 先申报、经批准、后实施”的原则进行奖励,组队或派人参加上述竞赛活动,学院组织单位应在拟参加的竞赛或活动实施之前规定时间内,向学生工作处提出书面申请
(竞赛或活动名称、主办单位、参与人数和时间等),经学生工作处批准后,方可参加。
(3) 学院对于“ 先实施、未批准、补申报”的竞赛或活动, 不予以奖励。
2、对于参加上述体育竞赛中获奖的学生将给予现金或综合素质测评加分的奖励(具体奖励金额见附表)。
第三章 综合奖
第十条 综合奖主要包括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院级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团员、优秀毕业生等。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评定工作遵照《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 号)执行。
2、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 8000 元 / 年,奖励名额由国家每年下达,学院按学生人数比例将国家下达指标向各系分配。
3、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国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双色球规章制度;
(3) 诚实可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
1、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成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评定工作遵照《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 号)执行。
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 5000 元 / 年,奖励名额由国家每年下达,学院按学生人数比例将国家下达指标向各系分配。
3、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国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双色球规章制度;
(3) 诚实可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家庭经济困难但是自强不息,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第十三条 院级励志奖学金
1、院级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国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双色球规章制度;诚实可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
(2) 热爱学习,勤奋刻苦,学习成绩良好,无不合格科目。
(3) 积极参加学院、系和班级组织的问题活动和其他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
(4) 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
2、院级励志奖学金的具体评选条件、评选比例和奖励标
准:
(1) 具体评选条件:
评定励志奖学金的成绩(年度总成绩)= 学年结业成绩平均分 *60%+ 学生品德操行测评分 *40%。
一等励志奖学金年度总成绩在 90 分以上(含 90 分);
二等励志奖学金年度总成绩在 85 分以上(含 85 分);
三等励志奖学金年度总成绩在 80 分以上(含 80 分)。
(2) 评选比例:
一等励志奖学金按各专业学生人数的 2%评定; 二等励志奖学金按各专业学生人数的 4%评定; 三等励志奖学金按各专业学生人数的 8%评定。
(3) 奖励标准:
一等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奖励 1000 元 / 人 / 年; 二等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奖励 800 元 / 人 / 年; 三等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奖励 600 元 / 人 / 年。第十四条 三好学生
1、三好学生的评选条件:
(1) 思想品德好,热爱祖国、热爱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维护社会公德,模范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关心集体,热心助人,尊敬老师。
(2) 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目的明确,专业思想牢固,学习勤奋努力,学习成绩优良,年度总成绩在 85 分以上。
(3) 积极参加学院、系和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在活动中取得比较好的成绩,品德操行测评被评为优秀者。
(4) 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各种公益劳动,讲究个人卫生, 爱护公共卫生,有良好的卫生、生活习惯。
2、三好学生的实际评选人数不得超过全院学生的 5%。
第十五条 优秀学生干部
1、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条件:
(1) 思想品德好,热爱祖国、热爱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维护社会公德,模范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2) 关系集体,能团结广大同学,在工作中以身作则,富于开拓精神,用于改革创新,尊敬老师,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成绩显著,品德操行测评在良好以上者。
(3) 学习成绩优良,学年考试考查科目平均分在 70 分以
上。
2、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对象:上学年度担任院系学生会、院团委、各系团总支、各班班委会(含各班心理委员)及各班团支部的学生干部与寝室长。
3、优秀学生干部的实际评选人数不得超过学生干部总人数的 15%。
第十六条 优秀共青团员
1、优秀共青团团员的评选条件:
(1) 思想品德好,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积极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
(2) 热爱共青团工作,充分调动团员青年的积极性,奉献精神强,创造性地完成团的各项工作。
(3) 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学习刻苦,学习成绩排名进入班级前 30%,无补考或重新现象。
(4) 在共青团及平时生活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
2、优秀共青团团员的实际评选人数不得超过全院团员总人数的 10%,获奖者由院团委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
第十七条 优秀共青团干部
1、优秀共青团干部的评选条件:在符合优秀团员评选条件的基础上,同时具备较强的先进意识,自觉学习政治理论,积极参加组织团内各种活动,努力完成团组织交办的各项工作。
2、优秀共青团干部的评选,以团支部为单位,推选一名团员干部参评,获奖者由院团委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
第十八条 优秀毕业生
1、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
(1) 思想品德好,一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关心集体,热心助人,尊敬老师,维护社会公德, 处处在学生中起先锋、表率作用,并有较高的威信,每年品德操
行测评分数都在 85 分以上。
(2) 在校学习期间,至少两次被评为三好学生或优秀干部。
(3) 学习成绩优良,各年各科平均成绩均在 85 分以上。
(4) 毕业实习、毕业设计成绩均为优秀。
第十九条 综合奖评选要求:
1、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在同一学年度不可同时申请。
2、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于每年十月院励志奖学金评选开展时一同评定,因该三项奖励都以上一学年的课业成绩及综合测评为评选依据,故评选对象均为二、三年级的学生。
3、优秀团员和优秀团干于每年五月由团支部推荐,经系团总支评选,报院团委审批。
4、优秀毕业生于每年三月由各系部推荐,报就业指导中心审批。
第四章 集体奖
第二十条 集体奖主要包括先进团支部、文明寝室等。
第二十一条 先进团支部
1、先进团支部在符合下列条件的优良学风班级中评选:
(1) 班子团结有威信,号召力、战斗力强;
(2) 组织建设制度健全,工作有计划;
(3) 活动经常,且有特色;
(4) 支部团员无受处分现象。
2、先进团支部的实际评选数不得超过全院班级总数的
15%,获奖团支部由院团委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
第二十二条 文明寝室
1、文明寝室的评选条件:
一学年内,两个学期都达到优秀寝室标准,具备以下条件的寝室可以申报“文明寝室”。
(1) 遵守院纪院规。全室同学能自觉遵守《大学生行为守则》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本年度内无学生受警告及以上处分, 按时起床,按时就寝,有卫生值日制度。
(2) 室内整洁卫生,持之以恒。每天恩能够按要求整理内务,按规定时间清扫垃圾,做到室内摆设整齐划一,地面无纸屑、果皮、灰尘,墙壁、门窗无蜘蛛网,门前无积水和垃圾,不向窗外倒水、扔纸屑杂物。
(3) 注重个人品质修养。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笃信,谨慎谦虚;说话和气,礼貌待人;互相关心,互相帮助;男女交往, 举止文明;无喧哗起哄、打架斗殴、酗酒滋事等不良现象。
(4) 爱护公共财产,注意安全。全室同学能爱惜、保管好室内公共财产设施,无乱涂、乱写乱贴等损坏现象;安全意识强, 不使用电磁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不在楼内生火。
(5) 积极参加各项体育活动和体育竞赛。
2、由各系自查自评向学院推荐,学院根据本年度的各次检查结果综合考核评定,评选出的文明寝室,由学院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三条 集体奖评选要求:
1、先进团支部于每年五月优秀团员、优秀团干评选开展时一同评定。
2、文明寝室于每年十月院奖学金评选开展时一同评定。
第五章 特别奖
第二十四条 凡双色球在读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学院将视情况给予 500 元—2000 元的奖励:
1、为保卫或抢救国家、人民生命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作出突出贡献者。
2、拾金(物)不昧、助人为乐等事迹突出者。
3、能为双色球其他学生树立良好榜样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特别奖由各系或职能部门呈报材料,学生工作处初审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院团委负责解释。